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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太阳能(00750.HK)拟向水发集团折价7.07%增发16.87亿股 兴业新材料今日复牌兴业太阳能则继续停牌

信息来源:nooeoo.com   时间: 2019-10-16  浏览次数:29

格隆汇6月5日丨兴业太阳能(00750.HK)及兴业新材料(08073.HK)联合公布,根据认购协议,兴业太阳能拟向认购人水发集团(香港)控股发行约16.87亿股认购股份,占兴业太阳能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2.26%,占兴业太阳能经扩大后股本约66.92%,及占兴业太阳能增发后及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和换股债获转换后经扩大股本约65.86%。认购价为每股0.92港元,较兴业太阳能最后交易日收市价0.99港元折让约7.07%。

预期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5.52亿港元。经计及认购事项的估计开支后,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5.29亿港元,拟用作重组兴业太阳能集团的现有债务;进行整体重组的相关费用及开支;及为兴业太阳能集团的持续营运提供一般营运资金及正常资金水平、令兴业太阳能集团完成现有项目及稳健增长。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认购人须就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的所有已发行兴业太阳能股份及兴业太阳能其他证券向兴业太阳能股东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惟获执行人员授予兴业太阳能清洗豁免除外。认购人将就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向执行人员申请兴业太阳能清洗豁免。

由于认购事项(倘完成)将导致认购人收购兴业太阳能及兴业新材料(间接)50%以上的投票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的连锁关系原则,认购人其后须就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的所有已发行兴业新材料股份及兴业新材料其他证券向兴业新材料股东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鉴于兴业新材料的控股对兴业太阳能而言并不重大,且巩固于兴业新材料的控制权并非认购事项的主要目的之一,故已向执行人员申请,以确认认购人毋须因认购事项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的连锁关系原则,就其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的全部兴业新材料股份提出无条件强制性要约。

据悉,认购人为于香港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于该公告日期,认购人为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水发集团”)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于完成前,认购人将成为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水发能源”)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水发能源为水发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水发集团于中国主要从事运营水务项目及环境管理、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及可再生能源业务版块,且为一间国有企业,其最终控股股东为山东省国资委。

认购人拟于完成后为兴业太阳能维持兴业太阳能股份于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

此外,于该联合公告日期,兴业太阳能的法定股本为1200万美元,分为12亿股兴业太阳能股份,其中约8.34亿股兴业太阳能股份已获配发及发行为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为令兴业太阳能进一步发行兴业太阳能股份,兴业太阳能董事会建议增加法定股本,以透过增设额外14亿股兴业太阳能股份将兴业太阳能的法定股本增至2600万美元,分为26亿股兴业太阳能股份。

兴业新材料股份将于6月5日复牌,而兴业太阳能则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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